小华问答网 资讯 三部门: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电子商务

三部门: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电子商务

据财政部网站8月30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

电子商务,税收,财政部,海关总署,消费税

小华问答网后续将为您提供丰富、全面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财政部,海关总署,消费税内容,让您第一时间了解到关于电子商务,税收,财政部,海关总署,消费税的热门信息。小编将持续从百度新闻、搜狗百科、微博热搜、知乎热门问答以及部分合作站点渠道收集和补充完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