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是什么,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年修订)是:
本合同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生效日(或最终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10种(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为高度伤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额伤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在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当年生效日,本公司按已交保费(不含利息)支付到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免责声明: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的;
2.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吸食、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畸形或染色体异常;
9.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终复效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因该疾病死亡或因该疾病严重残疾;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终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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