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问答网 资讯 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纳税人最早可在9月申报期享受个人所得税

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纳税人最早可在9月申报期享受个人所得税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在多项关于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地后,个人层面的减负举措也相继发布。8月31日,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具体包括: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解释,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如果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则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此前,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2018年以来,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养育、住房、医疗、养老等重点支出领域,设立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

随着7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的设立,纳税人在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再叠加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这兼顾了家庭的差异性负担和支出,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个人所得税税汇算首月,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减税达到了1500多亿元,其中“上有老下有小”群体实现的减税规模近1100亿元。

在“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表示,2018年以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减税效应十分明显,工薪阶层普遍受益,特别是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这7项专项附加扣除,着眼民生之需有针对性释放了减税红利。

对于此次提高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说,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国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这些扣除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

同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社会对进一步减轻生育、养育和赡养负担的呼吁较多,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与“一老一小”直接相关,提高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赡养负担,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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